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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飼料生產使用秩序 保障養殖產品質量安全
        發布時間:2020-9-8 16:00:32      點擊次數:16703
           6月12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第307號公告,就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明確了九條底線規定。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記者采訪,就規定出臺的背景、重點內容和實施要求進行解讀。

          問:為什么要專門針對養殖者出臺自行配制飼料的規定?規定的出臺對養殖業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答:2019年,我國養殖業飼料消耗量約為3.5億噸,其中商品配合飼料2.1億噸,占比為60%,其余40%為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要求農業農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以規范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行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在調研總結近年來各地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組織起草了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的有關規定,經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后向社會公布,定于2020年8月1日起實施。規定包括九條內容,主要對養殖者生產自配料時的原料、添加劑和獸藥等使用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正式實施后,養殖者生產自配料將有更明確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與商品飼料一致,這將更有利于維護飼料生產使用秩序,保障養殖產品質量安全。

          問:規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圍如何界定?是不是養殖者生產的就是自配料?

          答:確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須準確把握兩個方面。一是生產主體應該是養殖者。無論是企業、合作社,還是養殖場、養殖戶,只要從事動物養殖,都屬于養殖者,自身沒有養殖動物的,都不在主體范圍之內。二是生產的飼料應該全部用于飼喂自有養殖動物,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飼料產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務的,不屬于自配料范疇。總之,界定自配料范圍的核心是“自產自用”,通俗講就是自配料及其飼喂的動物應該屬于同一個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則的,都應該按商品飼料管理,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明文件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問:在自配料中添加獸藥應當注意什么?

          答:本規定第六條明確,養殖者在日常生產自配料時,不得添加農業農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這一點與商品飼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產實踐中,因養殖動物發生疾病,養殖者存在需要通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進行治療的情況。在這方面,《獸藥管理條例》有明確要求,本規定也作了具體闡述,就是必須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簽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含有獸藥的自配料要單獨存放并加標識,要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問: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過程中,如何確定哪些飼料原料和添加劑是可以用的?

          答:在原料方面,本規定明確,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物質。在添加劑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養殖者在使用飼料添加劑時,應當依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要求,嚴格按照適用動物范圍和最高限量使用。養殖者購買使用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等產品時,應當注意核查相關產品的標簽、合格證、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等信息,不得購買無有效生產許可證和合格證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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